近期,生态环境部抽调3000人,组成150个督查组,于5月9日-5月15日对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对发现的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督察组检查什么?

企业如何规范固废管理做好自查工作?

以下清单请收好!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检查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固体废物管理

1、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有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渗滤液通过导流槽进入收集池。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袋上设立危险废物明显标志。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区环保局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未经核准不得跨省转移贮存、处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配合检查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 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验收手续证明

● 申报登记证明(比如:年度环统、年度排污申报,以及试点区域的网上申报等)

● 固废产生、贮存、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数量、去向记录台账(向运输/处置单位索取转运点或处置单位收据,作为台账重要信息来源)

● 规范的固废贮存场所 

● 运输转移、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合同及运输/处置单据(别忘了向运输/处置单位索取转运点或处置单位收据)

● 跨省转移批文

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5月9日启动“清废行动2018”。生态环境部环境监察局负责人就开展“清废行动2018”的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工作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开展专项行动的背景是什么?

答:去年以来,广西、河南、安徽等地接连发生多起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严重影响了倾倒地生态环境安全,给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困扰。尤其是发生在长江铜陵段和池州段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堆存案件,严重威胁长江生态环境安全,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就长江流域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要求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2018年4月24日至26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长江时再次强调,要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的重要位置,共抓长江大保护,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遏制非法转移倾倒案件多发态势,确保长江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部决定组织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简称“清废行动2018”)。

问: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这次专项行动从5月9日开始至6月底,生态环境部将抽调环境执法骨干和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组成150个督查组,进驻长江经济带有关地市。通过对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情况现场摸排核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高认识,主动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科学妥善处置、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施问责,遏制非法转移倾倒案件多发态势,确保长江生态环境安全。

问:专项行动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答:这次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主要工作:

答:这次专项行动从5月9日开始至6月底,生态环境部将抽调环境执法骨干和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组成150个督查组,进驻长江经济带有关地市。通过对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情况现场摸排核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高认识,主动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科学妥善处置、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施问责,遏制非法转移倾倒案件多发态势,确保长江生态环境安全。

问:专项行动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答:这次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主要工作:

1、独立核查。现场督查阶段,原则上不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陪同。各督查组对照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上报的固体废物堆存点清单、“12369”投诉举报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督促有关地方环保部门做好调查取证、执法监测等配合工作。

2、地方确认。督查组对发现的问题以“督查问题确认单”形式交地方书面确认,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的相关人员签收。

3、拉条挂账。督查组对清单内的点位逐一登记、建档立卡,动态管理,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对督查期间接到的有关投诉举报信息,及时列入清单。

4、分类处理。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处理,对现场核查确认堆存点位不存在固体废物或已清除的,将该问题从清单内剔除;对存在问题的,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督促现场处置。对堆存数量少、清运处置难度小、可以现场处置完毕的,由督查组要求当地政府立即妥善处置。二是挂牌督办。对涉及危险废物的堆存点位,或者堆存固体废物数量多、处置难度大、环境风险高、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或所在省级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问:对于挂牌督办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将督促地方做好哪些工作?

答:针对挂牌督办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将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限期整治。对堆存的固体废物,抓紧组织清理处置,防控环境风险。二是溯源调查。及时研判固体废物属性,尽快查明倾倒废物来源。三是依法查处。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四是严肃问责。对监管失职渎职人员,依法依规问责追究

问:如何压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答:专项行动将贯彻“五步法”(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要求,通过现场摸排核实,发现问题并分类处理;通过实施部级或省级挂牌督办,督促地方政府整治到位;通过对挂牌督办问题适时组织巡查回头看,对现场处置工作不力,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或未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的,视情况采取约谈、专项中央环保督察、追责问责等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督查是前提和基础,查出了问题,才能有交办、巡查等后面的步骤。交办是关键,将责任落实到相关地方政府。巡查是,督促问题解决,同时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再通过后续的约谈、专项督察、严肃严厉追责问责等措施,将地方政府及和相关部门责任压实,形成严查严处、持续高压的态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问:专项行动将如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答:生态环境部将在“一报、一网、两微”(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部网站,生态环境部微博、微信)设立专题栏目,全面公开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督促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及时公开督查组交办的问题清单及整治情况。对挂牌督办及督查组直接交办的问题,要在挂牌或交办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地市级党报及政府网站公开交办问题清单及督办要求,并每周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直至整治完成。现场督查期间,各相关地市级电视台要至少安排专题报道。

为推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违法线索,生态环境部鼓励公众拨打举报电话:010-12369,或者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问:督查过程中如何落实廉政工作要求?

答:日前,专项行动督查组组长和骨干成员已经在京完成集中培训,全体督查组成员签署廉政承诺书,工作结束后还要填报廉政自查表。

生态环境部要求督查组在工作期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即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同时,督查组不得向地方环保部门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生态环境部将严肃处理。

延伸阅读:

为提升环保责任意识,普及危险废物知识,促进危废规范化管理,小编特将危废管理知识汇总如下,以供大家参阅。

目录

一、认识危险废物

二、判别危险废物

三、管理危险废物

四、涉危法律责任

一、认识危险废物

1 定义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

2 特性

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

3 危害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二、判别危险废物

识别阶段

环评阶段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进行属性判定。

指定管理计划阶段

依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在管理计划内明确物质属性。

判别方法

1.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判断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进行判断,凡是出现在《名录》里的废物一定是危险废物。

2.未包含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_T 298-2007)予以认定。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由环保部组织认定。

三、管理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基本管理框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司法解释

“两高”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

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

规范性文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经营情况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的意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

地方法规

危险废物主要管理制度

名录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标识制度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转移联单制度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应急预案制度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事故制度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经营情况记录与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或者记录簿)和视频监控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保存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并至少按月向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许可证颁发情况上报制度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时应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及标签。危险废物特性应根据其产生源特性及GB5085.1-7、HJ/T298进行鉴别。

 

处置

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应建有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除贮存、自行利用或处置外,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四、涉危法律责任

《固体法》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司法解释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国瑞仪器主要生产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和分析仪器,有毒和易燃易爆气体报警控制器、气体监测系统、TVOC在线监测系统、红外气体检测仪器与红外气体分析仪器、室内空气品质检测仪、室内空气品质监测站和监测控制系统、大气环境监测站和监测控制系统、HVAC温湿度和CO2检测仪和控制系统、粉尘颗粒检测仪、医用和工业用的氧气监测与控制系统。选择国瑞voc检测仪早日防范有害气体危害。